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赣州市机关效能责任投诉中心工作程序?

  给你参考下吧!

  一、受理。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,工作中做到恪尽职守,严守工作秘密。

  二、登记。对投诉人通过口头、书信、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的问题,严格按照要求对投诉件进行认真登记。

  三、办理。对受理的投诉,按照分级负责、归口办理的原则,应当分别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办理。

  1、呈报。对反映属市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对象问题,或者违纪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,以及需要向领导报告的其他重要问题,应当当日内摘报或者原信传送的形式,送交领导批示,并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,从速处理,需转交有关科室办理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。

  2、自办。对投诉的问题单一,线索具体,易查易结的案件,提出自办意见,经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,可直接进行核查办理。

  3、转办。对一般问题的投诉,应由下级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的,提出转办意见,经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批准,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,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完毕,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监察投诉对象。

  4、交办。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,反映的干部层次较高,问题比较严重的投诉,应当做好摘要,提出交办意见,经领导审批,发函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机构处理,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,并向监察投诉中心报告办理结果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,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,经监察投诉中心同意后,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。在交办中,需要转交监察投诉对象核实、解决时,应当摘要转交,严禁转交原件。

  5、督办。对转办和交办的投诉问题、投诉案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上的指导。定期、不定期地向承办单位了解处理情况,督促他们抓紧处理,按期结案。做好指导交流工作,推动下级机关对投诉问题、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,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。

  6、反馈。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、交办的投诉件采取中间汇报、结案回报处理结果等形式及时进行反馈。

  7、回复。对受理的署真实姓名的投诉人和单位,按照程序处理后,酌情给与回复,说明情况,答复有关问题,告知处理情况。对转办和交办的,通过回复,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受理、承办单位。

  四、情况反映。针对投诉反映的情况和问题,以及全市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情况,经过加工和整理,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采用《情况简报》、《专题报告》的方式,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信息。通过情况反映,宣传报道时,未经投诉人同意,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。

  五、统计。对受理的有关投诉问题,应当根据要求,把反映的问题和处理完毕的数据填入统一格式的统计表,为一定时期的投诉情况提供依据。

  六、归档。对处结的投诉案件,以及其他文书资料,按照立卷归档的规范要求归档,及时移送档案管理机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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